时间: 2011-12-08 | 次数: |
为了推进教学管理改革,提高考试组织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从本学期开始,取消考试周,全校所有课程考试工作(不包括期末统考课程考试,期末统考课程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主要由院(系)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审批
课程的考试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系主任)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印制试卷。
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系主任)对试卷的考查方式、考试形式要认真把关,同时对试卷命题的难易程度应认真进行审查。
“考试审批单”要在该门课程考试时间的前一周办理完毕。考试审批单一式3份,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务科,一份报送学生所在院(系),一份留存在教师所在院(系)。
二、考试时间确定
对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协商确定,可以在任意时间段内进行,但应避免同一时间同一个班级有多门课程考试冲突的现象。
三、考场借用
任课教师须在该门课程考试时间的前一周到教务处教务科借用考场。闭卷考场一般安排在装有监控设备的教室。
教务处负责通知考场所在楼的管理人员以做好考试准备。
四、监考及巡视安排
考试课程的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学办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师,也可以是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师。
“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主考教师留存,一份应及时交到教务处教务科(开卷考试的交到本院系教学办公室)。若出现考试违纪现象,应及时将违纪考场的考场报告送交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巡视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安排;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巡视,负责所有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考试成绩提交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试卷,并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教 务处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