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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教务处关于日常考试考务工作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1-12-08 次数:

为了推进教学管理改革,提高考试组织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从本学期开始,取消考试周,全校所有课程考试工作(不包括期末统考课程考试,期末统考课程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主要由院(系)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审批

课程的考试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系主任)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印制试卷。

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系主任)对试卷的考查方式、考试形式要认真把关,同时对试卷命题的难易程度应认真进行审查。

“考试审批单”要在该门课程考试时间的前一周办理完毕。考试审批单一式3份,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务科,一份报送学生所在院(系),一份留存在教师所在院(系)。

二、考试时间确定

对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科研办公室协商确定,可以在任意时间段内进行,但应避免同一时间同一个班级有多门课程考试冲突的现象。

三、考场借用

任课教师须在该门课程考试时间的前一周到教务处教务科借用考场。闭卷考场一般安排在装有监控设备的教室。

教务处负责通知考场所在楼的管理人员以做好考试准备。

四、监考及巡视安排

考试课程的监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学办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师,也可以是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师。

“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主考教师留存,一份应及时交到教务处教务科(开卷考试的交到本院系教学办公室)。若出现考试违纪现象,应及时将违纪考场的考场报告送交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巡视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安排;教务处将不定期进行巡视,负责所有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考试成绩提交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改试卷,并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学生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教 务处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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