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07-12 | 次数: |
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依托河南省一级重点学科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进行建设。
实验室紧紧围绕支撑煤矿安全绿色开采的关键材料开展研究,形成了矿用非金属材料、矿用金属材料及其表面改性、矿用再生材料三个特色研究方向。为了充分发挥开放实验室的效能,根据《河南理工大学省部级科研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与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的相关规定,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基金,支持与本开放实验室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项目。热忱邀请和欢迎有关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以推动我国矿业工程材料相关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
一、重点资助领域
1、煤矿支护材料研究(含无机非金属、金属、高分子支护材料)
2、矿井灾害防治材料研究
3、金属表面特殊覆层研究
4、矿用机械设备再利用复新技术
5、新型耐磨材料研究
6、工业废弃物在井下应用新技术研究
7、煤系固体废弃物高效资源化利用研究
二、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办法
1、开放基金课题应原则上符合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具有先进性、前沿性和创新性,或着重解决应用性较强的工程技术关键难题。
2、申请者需具有中级(助研、讲师或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研究人员。
3、申请者依据发布的申请指南所确定的资助范围,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上要求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式二份报送本实验室,并报送word电子文档。
4、基金审批采用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批、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的原则。
5、课题一经批准,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统一安排。评审结果一般于评审会之后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
三、课题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资助金额0.5-1万元,重点课题不超过2万元。
2、开放基金课题每进行一年,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研究课题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更改计划,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进展不良或不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中断或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3、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试验费、仪器使用费。一般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确需购置的,须纳入本室固定资产管理。
(2)研究人员的差旅、住宿费、会务费。
(3)具有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署名的论文版面费。
4、课题成果的归属:
(1)由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报告、专利、产品等)归实验室与申请者所在单位共享。
(2)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其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Henan Key Discipline Open Laboratory of Mining Engineering Materials)。原则上要求被资助课题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1篇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获得专利 1~2项。
开放课题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标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标注的课题,下一年度我们将不再予以资助。
5、课题结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6、课题基金的使用按本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内容施行。
四. 2012年度相关时间
申请书递交时间: 申请书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25日。
课题拟批复时间: 截至2012年11月。
课题申请表见附件2。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庆华
地 址: 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河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邮 编: 454000
电 话: 3986909
手 机: 15939119495
E-mail: wqh@hpu.edu.cn
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2012年7月10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开放实验室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学者交流,提升学术水平,贯彻开放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宗旨,使开放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和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本实验室每年均设置一定数量的开放课题,供国内外优秀学者参与研究。为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开放基金项目立项与评审
第二条 开放对象
本开放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重点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优秀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需要两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三条 开放课题资助范围
开放课题资助的范围和重点领域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实验室网站公布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申请必须具有创新性,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者必须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资助强度一般为0.5-2万元;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请程序
1、申请人根据每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申请书。
2、实验室组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专家及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
3、对确定资助的项目由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正式通知,并签署开放课题研究工作计划任务书。
第五条 开放课题评审原则
1、符合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项目的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具有明确的研究成果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秀青年研究骨干。
2、开放课题的同行专家按以下原则由实验室确定:每项课题由3名同行专家分别评审;优先选择同研究领域的教授作为同行专家;项目的申请人、参与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员不担任评审专家,不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成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中,应在实验室设立固定合作者,协调解决项目校外研究人员来我校时的工作和生活问题。
第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预定目标、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的改变等,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课题负责人须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年度进度报告、本年度内的成果证明。课题不能预期结题,应提前二个月提交延期报告,报实验室备案。课题结束时,须提交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结题报告,并报实验室办公室存档。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条 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开放实验室所有。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成果证明,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共有。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项目至少发表1篇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1篇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获得专利 1~2项。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要在成果中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Henan Key Discipline Open Laboratory of Mining Engineering Materials)字样。属自带项目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河南理工大学矿业工程材料开放实验室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项目所发表的SCI和EI收录论文,视论文影响因子和数量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中,科研业务费占50%以上(包括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燃油动力费、改造费等),项目管理费5%,其他费用包括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实验材料费、会务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根据项目开支需求和项目完成进度等按年度拨付,第一年拨付总额50%,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审查合格后拨付50%。项目经费采用支出报销的方式,所有发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标准,按照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属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河南理工大学,在项目研究结束后,不得带走或他用,应移交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中止研究的项目、没有按时结题的项目、结题时没有完成预期成果的项目均为不合格项目,对于不合格项目,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发放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项目负责人剩余的开放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高等学校矿业工程材料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
2011年9月20日
相关下载: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