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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奖贷金管理和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豫教财字〔199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校本、专科学生,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课余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依据本条例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种类及名称
(一)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特种奖学金
(二)先进个人奖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三)先进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标兵
2、先进班集体
(四)单项奖
1、学习优秀奖
2、社会工作优秀奖
3、社会实践优秀奖
4、文体活动优秀奖
5、科技创新及发明优秀奖
(五)其它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可按规定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总获奖面占学生人数的30%。
1、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评选,奖金标准为3000元/年/生;
2、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3%评选,奖金标准为1500元/年/生;
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6%评选,奖金标准为1000元/年/生;
4、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金标准为500元/年/生。
(二)特种奖学金
特种奖学金是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办学,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如孙越崎奖学金等)。特种奖学金将根据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奖学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第六条 先进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除颁发证书外,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获得省、全国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除上级给予奖励外,学校分别奖励奖金200元、500元。
第七条 先进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定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集体标兵的班级,除颁发奖状外,另分别奖励奖金200元和300元。
(二)获得市、省、全国优秀班集体的班级,除上级给予奖励外,学校分别奖励奖金200元、400元、600元。
第八条单项奖
(一)学习优秀奖
学习优秀奖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没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习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可获得学习优秀奖。获得学习优秀奖的学生,一次性发给奖金400元。
(二)社会工作优秀奖
满足以下条件的主要学生干部或大型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公道、公平,原则性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特色鲜明,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综合积分在本班前十名,且单科成绩均在65分以上。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仪表整洁,所在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宿舍。
获社会工作优秀奖的学生不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3‰,一次性发给奖金200元。
(三)社会实践优秀奖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受到省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且学习好、思想好、未受过任何处分者,可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奖。
获社会实践优秀奖的学生,一次性发给奖金200元。
(四)文体活动优秀奖
在校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文体活动奖。各院(系)按照参加综合评定学生人数的7‰进行推荐,审核合格者,一次性发给奖金200元。
(五)科技创新及发明优秀奖
1、参加全国性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类比赛活动并获奖,根据情况,奖励1000-2000元;
2、参加省级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类比赛活动并获奖,根据情况,奖励100-500元;
3、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奖励1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国家核心刊物及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奖励500元;
4、被生产单位采用的技术发明和设计,按其使用及推广价值,奖励主要完成者500-1000元(采用单位颁发的奖金或酬金全部归技术发明或设计者所有);
5、通过专家鉴定,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发明创造,将根据情况给予主要完成者重奖。
第九条 其它奖励
我校学生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应受表彰奖励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上述获奖个人和集体,学校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大会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四章 评奖办法及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各学生班级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进行评定。各院(系)依据综合评定的结果,评出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各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按照规定格式汇总后送学生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品及开展有关活动。该专项基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各院(系)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制表、发放。
第五章 停发、取消奖学金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的学年,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余下部分于复学后再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制定条例,与本条例不符时,以本条例为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