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发放管理规定
时间: 2010-09-04 | 次数: |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奖学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学生奖学金发放程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制表及发放工作。学生奖学金发放表经各院(系)党委(总支)副书记审核、学生处处长签字、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领取、发放。
二、学生奖学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财务处,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一份留存),领款人一栏,必须由领款学生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三、各院(系)学生奖学金发放负责人在领取现金后,三日内必须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将签名后的发放表,送交学生处备案、财务处冲帐。
四、学生奖学金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对无故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的工作人员,扣发当月津贴,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生处负责对各院(系)学生奖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六、奖学金发放时间要求
1、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每年的八月和二月不发);
2、每年6月份发放1、3、4、5、6月份的奖学金,每年12月份发放7、9、10、11、12月份的奖学金;
3、奖学金发放表应于上月25日前报送到财务处,财务处应在当月5日前审核完毕,将现金或现金支票发放到各院(系)。
七、奖学金的扣发
1、在校受处分学生奖学金的扣发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休学,在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学金,待复学后补齐;
3、各院(系)扣发的学生奖学金应设专门帐目予以登记,将扣款情况报学生处,款项及时退回财务处。
八、每学期末,学生处向各院(系)通报本学期奖学金的发放情况及对各院(系)的检查监督情况。
九、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